失业,正确对待暂时面临的困难,帮助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就业观念,不断增强他们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决心。
第十四条 从思想、生活上关心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前培训。对生活中确有困难的,要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协调,及时将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增强他们参加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必须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回支部参加评议的,经支部报请上级组织批准后,可在外出返回后由支部进行评议。党组织要对下岗失业职工党员政治思想、执行纪律、组织观念、发挥作用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对下岗失业职工中的预备党员,其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根据本人的申请,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十七条 对下岗失业职工中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现实表现好、群众威信高、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向现所在党组织介绍培养、考察情况,现所在党组织要认真培养,及时将他们吸收到党内来。
第十八条 下岗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下岗待业或失业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基层党组织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党章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领 导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下岗失业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第二十一条 要结合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实际,建立健全下岗失业职工党员情况调查制度、定期联系和沟通制度及资料保管制度等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不定期检查、通报党员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切实加强党组织对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管理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党组织的建设,并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要关心从事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工作的党务工作者,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注意宣传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再就业的先进模范事迹,激发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鼓励他们积极投身改革,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