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员考核办法
重点宣传品牌销售奖励
为配合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一或某几个品牌进行的宣传促销,促使卷烟尽快上量,对营销员销售促销产品进行奖励,作为销售重点宣传品牌的奖励工资(附件三)。奖励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营销员销售1条重点宣传品牌与电访员的奖励工资相等。营销员对本区域电访户以外的人访户手持pos机销售的重点宣传品牌,和电访员销售的实行等额的奖励工资,只记入营销员奖励工资;电访员销售的重点宣传品牌视同营销员销售。
六、其它
对基础考核、销售业绩考核、管理考核三项考核连续3个月得分均低于60分的,予以解聘处理,连续2个月得分均低于60分的,第二个月予以下浮工资的10%。
七、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八、各单位在3月16日之前将修改意见传真至市局(分公司)营销中心访销管理部。传真号码:5026359。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