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予以辞退;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分局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车辆运转、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分局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车辆事故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并由驾驶员负责补办,且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章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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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