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请假暂行办法
3、一般干部请假五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六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1、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病休五天以上的应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等特殊原因,根据实际,可先看病后补办请假手续。
2、科、室负责人请病假的,应当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报告。
3、副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分别签注意见,由局长审批。
4、科级以下干部住院,根据病情,需要向上级报告的,由办公室及时向市局人事教育处报告。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