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委员会办法
司法委员会交法律咨询委员会办理。由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承办人员,或者组织全体人员共同办理。办结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内务司法委员会,并留档备查。法律咨询委员会办理法律咨询事项的时限为一个月,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九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参加咨询活动,邀请部门应向法律咨询委员会提供有关的材料、资料。
第十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应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服从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领导;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事;
3、 保证工作质量,严守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 不得利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组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此项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二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要求解聘时,可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聘任关系即行终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