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予科[1998]140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制定《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技术领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细目》(见附件)内的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
a类: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b类: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c类: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3、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应正式通过同行业专家参加的鉴定(或视同鉴定);
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有鉴定证书外,应有正式技术转让合同;
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合同或生产许可证;
三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应有出口合同;
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计算机软件产品应达到工程化、标准化、商品化程度。
4、产品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
5、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1、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郑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市地科委、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科委。
3、经审核合格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五条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六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七条 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被认定的a、b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