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积极性,现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聘用人(甲方)和受聘人(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聘约如下:
第一条 聘用人应保证受聘人在任职期间,行使现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为受聘人施展才能,开展业务技术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条 受聘人应对聘用人负责,尽心尽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内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三条 受聘人在任期内应努力工作,刻苦钻研,掌握新知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
第四条 &nb
sp; 受聘人在聘期内的思想表现及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经考核,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聘用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五条 受聘人如不服从聘用人的工作安排,任期内不胜任现岗位职务活玩忽职守等造成工作失误或较大经济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聘用人有权中途解聘其职务。
第六条 受聘职务在本单位、本专业岗位有效,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中途解聘的,不保留其相应待遇。聘期届满,如续聘需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 聘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达到离退休年龄,如需延长聘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第八条 聘约一式三份,聘用人和受聘人各一份,综合管理部存档一份。
聘用人(甲方) &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