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县人事局以及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