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综合管理办法
p;
4.3.1 确认合格的软件,由网管室登录于《软件控制清单》,注明软件的名称、编号、版本、登录日期、主要功能、使用状态(y表示在用,n表示已作废)及使用部门等相关内容。
4.3.2 软件原件由网管室集中保存,保存的场所应隔尘、干燥、无化学物质或气体的污染,软盘保存在干燥箱内。软件磁盘原件保管两年后,应复制或制作新的软件原件,经比较验证无误后,加盖“有效”印章、并由验证人员签名,旧原件撤离保管场所。
4.3.3 网管室根据使用部门的需要复制相应的份数,复制时在网管室专用的电脑上进行,复制后的软盘经验证和杀毒处理后,在软件存贮介质表面加粘软件标签,由验证人员签名,并加盖“有效”印章后发放相关使用部门,由软件应用人员在《软件发放登记表》上做签收记录。不能复制的软件可以原件发放,在控制清单或发放记录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4.3.4 各种软件的安装盘及相应资料统一存放在网管室,并填写入库登记表,资料允许使用部门借用或复印发后使用,但须办理相关手续。 &nbs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