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分局对税收管理违法行为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税源管理岗位对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执行前,应根据有关部门转来资料,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审批文书,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节 移交稽查
第二十九条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应移交稽查局查处: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的行为或案件;
(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三)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四)普通发票违法涉及税款的案件;
第三十条 各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单位向稽查局移交案件资料包括:《移交稽查案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和已调查取证资料的原件等;稽查局向各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市内各国税局转办案件资料包括:《稽查转办单》、《举报记录》、《发票核查单》及举报材料等。
移交稽查的案件资料,由各征管科、税务分局制作。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的同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稽查局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当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接收稽查局等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将查处结果制作《转办案件检查情况反馈表》向稽查局反馈,到时未能查结的,应报分管局长审批,应向稽查部门说明并将阶段性成果进行反馈,直至案件查结。
第六节 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应建立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工作与案件状态、结果。每次检查工作或检查案件终结后,在各环节形成的检查报告、结论或案件资料应统一由负责检查岗位整理后,按月立卷归档,并符合“一户式”档案存储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涉及注销、停歇业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使用ctais管理系统相应(税务稽查)模块进行数据录入、文书制作、查询、检查事项的审批及呈报。
第七节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制定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计划,按年进行工作总结。每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季度结束前10天将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典型案例统计上报省局征管处,每季至少上报1篇。案例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纳税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违法手段、分析和检查方法、查处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工作经验应及时上报。上报内容包括:事由、行业经营特点和涉税特点、基本工作方法和程序,现行政策情况、案情反映出的征管漏洞实质以及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 月 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