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实施办法
(换)证的,要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办证或验(换)证,对应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税款的,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按定额管理规定程序予以核定征收税款。对逾期仍未缴申报缴纳税款或逾期仍未改正需予以处罚的,依照《征管法》进行处理。
第三节 建立税源台帐
第十二条 突出“划片管理”,注重“管片交流”,以突出抓好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管理为重点,对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动态了解和重点监控,分析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
第十三条 对实行查帐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和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大户及农村重点税源,要建立纳税及生产经营台帐,采取调阅财务报表和定期上门实地了解相结合的办法,在台帐上逐月反映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对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要以按月实地检查的记录作为登载台帐的依据。
第四节 审核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对所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进行催报催缴,开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调查等。对征收人员传递过来的异常申报信息、不符合逻辑的申报数据及时进行查核,对存在问题和错误的申报,在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纠正错误的同时,要分析、总结导致错误的原因及实质,并向分局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请核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缓缴税款和减、免、退税的,要就如何做好申报、及提供完备的相关资料的审查与政策辅导。并对申请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项目、税款抵扣等事项的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对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