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组建独立的评审组,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社会责任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区政府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荐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服务)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合格。
(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八)获得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市、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相关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政府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依据。
第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标准为《**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人员管理和开发、资源、过程管理、服务质量及成效、顾客满意程度及社会满意程度六部分内容,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750分(含750分),按获奖数额,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
第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每届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在**区政府和质监**分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次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