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才有效,否则,不能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做出决定或决议;如果议事出现重大分歧,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待认识统一后再提效表决,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上级党工委报告。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四)会议要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并做好会议记录。决议形成后,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五)委员会议研究的内容具有保密性,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
第五条 议事内容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和决议,研究年度党建目标、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创新创特项目、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年度计划,以及党组织经费开支和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讨论决定社区建设、精神文明、卫生、文化、教育、治安、统战、计划生育、民兵预备役、就业帮扶等年度工作计划及保障措施。
(三)审议向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及社区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四)讨论社区二级党组织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党员发展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等事宜。
(五)以社区党组织名义向街道党工委的请示、报告、总结等。
第六条 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委员会成员之间做好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和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见后,由书记决定是否上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事先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在召开会议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先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委员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各成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六)形成决议。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七条 议事纪律
(一)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二)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党组织委员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四)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否则决议视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