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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下乡制度

sp;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第二十二条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六、八、十三、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采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财政部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并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第二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的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二十九条&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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