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提供本人的自我评价等书面材料。
(二)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活动的资料、文件、电子数据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局长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纂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局长同意,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协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内部规章制度;
(十)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等;
(二)审计组长及其成员的名单;
(三)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审计组应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审计,局纪委加强对审计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应提交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提交局纪委审核后报局长。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三)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组织复核。审计组应将复核的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机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认为应当作出审计决定的,应草拟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意见书,报局批准后在十五日内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经批 准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执行结束后,向局提交执行报告。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提出申诉,经局领导批准,组织复审,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列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局属各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经济实体负责人。
第十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