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 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本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通过经营权招标形式,投放给有资质的企业经营。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许可年限为5年,在经营许可期限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以及运营车辆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经营者需要停止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时,应当自停运之日起十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交回有关证件。停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未办理恢复运营手续的,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注销其运营手续。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汽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行车规范等规章制度培训。
(二)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经营协议。
(三)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缴纳税、费。
(四)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运营价格,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五)向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报表和驾驶员的有关资料。
(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投诉受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投诉。
(七)车辆运营设施和安全卫生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放置运营有关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三)出租车辆因故出城,需到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登记批准后方可,不得返程拉客。
(四)遵守行业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前部和尾部安装经营权号牌。
(二)在车辆顶部固定装置出租汽车顶灯。
(三)在车身两侧喷涂出租汽车标志。
(四)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五)统一装置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乘客须知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符合车辆运营设施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资格证;禁止伪造、转借和套用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牌。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在运送乘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不得利用客运出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