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平方米1分。
(7)在围墙、护栏或围布以外堆放废弃料或开展施工作业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7、冬季清雪管理
(1)白天雪停后没及时上段清理积雪的,每个单位扣0.25分。
(2)积雪不能及时清除、清运的,每一清雪路段扣1分。
(3)在清雪中往路面撒盐或融雪剂的,每个单位扣0.5分。
(二)对建设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市道路管理
(1)因城建管理部门把关不严,道路挖掘恢复质量较差,出现坑洼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2)施工单位超出批准面积挖掘道路,每平方米扣0.2分。
(3)施工单位在批准施工期间未完成全部施工,不能使道路按时恢复原状的,每延迟一天扣1分。
(4)经批准挖掘的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施工围档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5)市政设施(井盖、井篦子、边石)和公园、广场方砖丢失或破损,未及时更换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6)路面破损,出现翻浆、坑槽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按市政所递交的时间表开始考核)。
(7)需要清除的马路边石护坡,有一处未清除的,扣0.5分。
(8)利用路灯杆设置的条幅广告,出现破损、断裂未及时拆除的,每处扣0.2分。
2、城市规划管理
(1)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建设手续不齐全,私自动工修建违法违章建筑的,单层建筑每发现一处扣2分,楼房每发现一处扣5分。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规定施工建设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达到使用时限后,未及时拆除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4)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每处扣5分。
(5)未经审批,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以上五项如建设局对所发生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未下达处理意见的,按所定分值扣分;已下达处理意见,但问题未解决,又未移交行政执法局的,扣原定分值的4/5;已下达处理意见,但问题未解决,已移交行政执法局处理的,扣原定分值的2/5。
3、建筑工地管理
(1)县城内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地现场、未采取围挡设施的,每处扣5分。
(2)施工工地外运渣土、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沿途泄漏、遗撒的,每次扣0.5分。
(3)工地出口未设置硬化路面和冲洗设施的,每处扣1分。
(4)因车辆未冲洗上路,在街路上甩带泥土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5)施工用水漫流,影响环境卫生状况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6)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未将残土、物料等清理干净的,每发现一处扣1.5分。
(三)对环卫处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市容卫生管理
(1)清扫工作未做到“五净”(即马路牙子净、路面净、垃圾箱净、人行步道净、井口净)的;“四无”(即路面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冰包);“三根清”(即马路牙子根清、墙根清、树根清),每发现一处扣0.15分。
(2)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重点街路随产随清。主干道垃圾点垃圾不准超过半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