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门前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商品货物、构件设备、清扫物品、生活用品和花盆等杂物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商铺出现门前乱挖、乱堆等情况的,每处扣0.2分。
(4)未经行政执法局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电话亭、大排档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5)销售农副产品不在指定场所经营,沿街叫卖、流动经营的,每处扣0.25分。
(6)早点、夜市摊点不按指定地点经营,或户外摊点虽经审批,但未按指定地点摆放商品,造成市场外溢的,每处扣0.5分。
(7)早、夜市摊点及季节性市场产生的垃圾,未定时清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8)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经营性的宣传、咨询、演出等促销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9)未经执法局审批,在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10)农安大路、兴华路、黄龙路、宝安路、宝塔大街、德彪街、古城街不得占用人行步道从事车辆维修、清洗活动,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居民日常生活行为管理
(1)城乡出入口道路两侧堆放建筑垃圾,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居民在人行道和绿化带内乱倒生活污水、垃圾、建筑渣土、乱弃动物尸体的;往垃圾箱内倾倒污水的,一处扣0.2分。
(3)居民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每次扣0.5分。
(4)在临街公共设施、绿化设施或自行设立晾晒设施进行晾衣晒物的,一次扣0.1分。
(5)因管理不善,导致沿街果皮箱遭受损毁、丢失的,每处扣0.2分。
(6)宝塔街、兴华路、农安大路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因督促不力,居民随意丢弃垃圾的,每人次扣0.1分。
4、运输车辆管理
(1)畜力车在每天早7时至晚7时期间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主要路段行走,有违反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2)畜力车在城区行走不带粪兜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3)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粪便的车辆不采取封闭措施的,发现一次扣0.5分
(4)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对路面造成污染的,一次扣1分。
5、城市树木、绿地管理
(1)在城市绿地挖坑、取土的;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的、设置摊点、放养禽、畜;在树木和绿地设施上拴牲畜或搭挂晾晒物品;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的、损坏绿化设施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在居民小区绿地内种植农作物和各种蔬菜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6、临时建筑物、堆放物管理
(1)未经审批的非法设立临时建(构)筑物的,一处扣1分。
(2)临街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的,一次扣1分。
(3)临街用户擅自新搭建马路边石护坡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4)县城内相关单位或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倾卸垃圾、残土的,每处扣1分。
(5)在街路两侧乱倒基建残土,未及时清除的,每处扣2.5分。
(6)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未经批准擅自挖掘的,每平方米扣0.2分。其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未经批准自行挖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