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断满足我县广大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解决乡镇、农林场、垦殖场等开展“三项活动”和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放映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省财政安排的款额,指标分配到乡镇、农林场、垦殖场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见附表),主要用于开展以下三类农村文化、文体活动: (一)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农村进行文艺演出,即每个乡镇每年4场,每个农林场、垦殖场每年4场,每场安排优秀节目时间不少于2小时,乡镇每年购买市级以上专业文艺演出1场。
(二)为每个行政村每年向电影放映单位购买12场电影,每个农林场、垦殖场全年向电影放映单位购买12场以上电影,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每校全年购买4场,每场放映一部教育片和两部科技片。
(三)各乡镇、农林场、垦殖场每年组织农民群众开展不少于3场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展览和比赛等文体活动(包括篮球、书法、创作、摄影等),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由县文化馆、乡镇文化站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为保证演出市场的有序发展,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对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实行最高限价:省级文艺团体每场演出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市级文艺团体每场演出最高不超过3000元;县级文艺团体每场不超过2000元。每放映一场电影不得超过230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场200元)。乡镇、农林场、垦殖场每开展一次活动,可根据本次活动的实际费用计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要求
(一)各乡镇、农林场、垦殖场于每年1月底以前,按上年度上级分配的资金指标编制本辖区年度文化活动方案,报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审定执行,并抄送1份送县财政局。
(二)各乡镇、农林场和垦殖场,根据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的安排,向各级各类文艺团体和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购买演出和放映,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免费请农民群众观看和参与。
(三)县财政局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县文广局,由县文广局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账,分单位核算,用于文化产品的购买和组织文体活动的直接开支。
(四)各演出团体、电影放映单位凭乡镇政府、农林场、垦殖场和学校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报账票据(票据样式见附件),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年度文化活动方案进行审核,鉴盖有关审核章后,到县化广播电视局报账。
(五)电影放映单位报账时须同时填写国家广电局统一制定的报表,并录入网上专项统计系统。
第六条 各乡镇、农林场、垦殖场要严格按照本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不补,在完成规定的演(映)任务后,结余金额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参加三项活动的各种所有制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参与“三项活动”的各级各类文艺团体的演出内容进行审核,对演出的节目择优推荐,每年初要拿出节目单,提供电影片名,提出文体活动的具体安排事宜,并出具许可凭证,未经审核不准演出。
第八条 每半年由县文广局根据活动执行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及市文广局、市财政局书面汇报。年终,县文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