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加强新闻出版统计管理,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新闻出版总署是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
第七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的负责人负有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职责。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和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规划、统计制度并指导、组织和实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指导同级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三)依法制定有关新闻出版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国家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四)组织指导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研究、试点和推广;
(五)对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
(六)向本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机构提供行业管理所需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管理、公布全国性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七)组织指导全国新闻出版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统一规划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
(九)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执行。
第十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新闻出版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