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原则上不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确需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应报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由区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https://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告知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应对其进行财政评审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区本级直接借款或者转贷的项目,应通过区财政局偿还。最终债务人应按照还款计划,按期将还款资金存入区财政局指定的还款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
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区财政局有权实行扣缴权利。
第十八条 区政府和最终债务人按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统筹安排偿债准备金。
第四章 预警体系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主要包括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区政府根据我区财政收支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参考国际或国内通行做法,采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设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标准,建立债务风险评价预警体系和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工作,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偿债高峰时段等,进行综合评价,衡量总量风险和结构风险,提前预测和防范债务风险,对于市、区财政兜底偿还的项目负债风险要及时报告市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要强化人大监督、政府监管、举债单位自律、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和绩效评价管理。区财政局要明确专门科室管理政府性债务,指导举债单位加强债务管理,严格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区审计局每年要有计划地对全区政府性债务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级各部门政府性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