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省、市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合理控制负债规模,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提供担保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区政府及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直接举债或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国有债务,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四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各项制度。完善政府性债务绩效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等。
第五条 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权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得擅自举债和越权举债,不得擅自提供担保,不得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举借。
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
第八条 区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债务总规模控制。债务总规模应当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第九条 区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管理。区财政局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财政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批准的债务规模,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债务计划。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年度债务计划,统一纳入区本级年度债务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对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区政府年度债务计划。
第十一条 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举债项目需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需由区人大常委会出具意见函的举债项目,区政府及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偿还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向区财政局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用途:
(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交通运输、农林水、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环保等公益事业;
(三)自然灾害救助;
(四)按照国家和区政府有关规定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批。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和经常性支出。
第十五条 通过竞争性或者市场化行为可以替代的投融资领域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