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管理规定
全面检查无误后,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内业工作,在内业工作中查出的外业问题应及时到现地补正。
第三十二条 全区林地总面积、各镇林地面积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面积为准,界线发生变化的,采取割补的办法,修正面积。村、组林权界线发生变化的也采用同样的办法进行处理。拍卖的四荒地、征占用林地、造林大户承包地、森林经营权转让地按外业调绘的四址求算实施面积,核定拍卖转让的面积。
第三十三条 林权单位的林地总面积为修正界线后的林权单位面积减去修正界线内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时的非林业用地面积和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复制林权界图。采用1:25000的地形图以镇为单位绘制行政区域内的镇林界图,地形图复制成图,图内应标注国有、集体林权所有界线,四荒地拍卖、承包造林大户森林经营权转让的使用权界线,以村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制作林权证附图,内容同上。以1:50000原版地形图制作全区林权界的所有权图。
第三十五条 依据林权登记申请表,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它组织分别建立《林权登记台帐》、《受理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核查无误后报区政府审核,核发新的林权证。新林权证一正两副本,交林权单位一正一副本,区林业主管部门存1本副本。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全区林权档案。主要包括区林业主管部门保存的林权证副本、《林权登记发放证林界认定登记表》、《林权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林权登记台帐》、《受理林权登记表》及有关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处理林权争议的文件材料其它有关图表数据和工作总结材料。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