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规范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发布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