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出让。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不实行招标拍卖。广告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办理审批手续。广告主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置审批文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类展销会、订贷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利用升空气球做广告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垃圾箱、护栏等张贴或乱涂乱画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申请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体期限在招标或拍卖公告中标明。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重新进行招标或拍卖。https://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利用市政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由市城市建设局用于城市建设。
利用财政供养单位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
除前两款规定外,利用其他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除按照约定付给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占用费外,其余金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及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罚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