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保障管理办法
第七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职能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承担.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经办职能由劳动保障事务所、服务站承担。
第二十八条:建立资格月审年检制度。对领取养老金人员应从领取养老金次年起.每年集中年检一次。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到管理经办机构接受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二个月未进行核查的,从笫三个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从核查后的次月起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计生、公安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支持其建立健全人口基础数据库,通过人口信息比对,确认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况,防止虚报冒领。
第二十九条: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管,做到记载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实现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八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原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不得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待遇。违者由管理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