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由区财政承担,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月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鼓励、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长期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对45岁以下城乡居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前提下,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家庭成员(配偶,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均应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连续缴费至60周岁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人员。
第十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起始日,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家庭成员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九条: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者,应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含利息),财政补贴部分也由个人补缴,从缴清次月起享受。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区管理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城镇居民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居民凭证领取。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到所属管理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阶格指数变动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https://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区管理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实行区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政府财政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户中积累的基金,应按国家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转存定期存款或认购国家债券。区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基金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的具体方案,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不得投资,以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