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完善规定
bsp; (三)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二季度末,向区发展计划委提出当年计划调整申请,由区发展计划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变化、政府融资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且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区发展计划委报区政府同意,可追加列入当年投资计划。
第八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不得超出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
第九条 建设项目正式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并完成初步设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列入投资计划后,项目前期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均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特殊情况需做重大设计变更或需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区发展计划委。区发展计划委会同财政局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调整概算手续。未经批准,项目经费超概算的,区财政一律不予解决。
第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经区审计局进行项目审计后,向区国资办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发展计划委负责解释。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