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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金下达
第二十条惠民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统一下达。
第二十一条凡惠民项目、补助标准已明确的,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直接计入财政体制补助基数,以便下一级财政早计划、早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新出台的惠民政策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指标测算,及时下达资金,做到资金跟着政策走,增强政策落实的时效性。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直接将惠民资金落实到惠民资金专户,不得下达到主管部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履行职责情况,政策执行情况,资金发放情况,政策和资金落实效果,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采取部门监管、群众监督、社会化核查的办法。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与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避免重复检查。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和群众举报制度,对补助对象的产生、资金的发放、服务的办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对资金数量大、补助对象多的惠民政策项目,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以钱养事的办法,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补助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之间应签订合同,明确核查项目、内容以及权利、责任、时限,并对受托的社会化中介机构所承担的核查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挂钩。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惠民政策顺利实施的;
(二)擅自降低补助和发放标准,应公开未公开,搞暗箱操作的;
(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落实惠民政策,搞变通、打折扣的;
(四)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惠民资金的;
(五)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惠民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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