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第九条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群众生产生活的调查,测算相关补助对象的实际收入,填写基础信息表,及时向乡镇(街道)提供有关基础信息及变更信息;负责村(社区)惠民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召开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补助对象进行评议,按时上报有关补助对象名单;负责村(社区)惠民补助对象公示;做好村(社区)惠民补助对象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惠民直达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县(市、区)以下要建立健全县级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户的责任制,采取包宣传发动、包组织实施、包工作指导、包检查验收的办法,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加强督促和指导。
第三章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惠民直达工程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对同一惠民项目,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完成的,主要职责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其他部门要全力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五条涉及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方式调整事项,财政部门要牵头抓好落实,相关部门要搞好配合。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研究解决惠民直达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
第四章政策衔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制定惠民政策的过程中,应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公众听证制度、部门评议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各项政策的出台,须经同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统一把关。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某些政策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某些单一性的政策,要注重相关政策间的统筹,做到无缝衔接,消除政策执行中的空档,实现惠民政策效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惠民政策信息监测点,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收集有关民生信息,并认真做好记录。
村(社区)按季向乡镇(街道)上报监测信息,乡镇(街道)按季向县(市、区)上报汇总信息。对乡镇(街道)反映的有关民生问题,县级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省、市相关部门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