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第十条惠民直达工程信息基础数据库由省、市、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同级主管部门分配ip地址、用户名和密码,对计算机使用人进行岗位授权,并将入网计算机ip地址、用户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同级主管部门、乡镇及代理金融机构分配ip地址、用户名、密码,对计算机使用人进行岗位授权,并将入网计算机ip地址、用户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省、市、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级惠民直达工程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省、市、县主管部门和乡镇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网络操作员,负责同级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收集、录入、变更、审核、数据传输等工作。
第十五条省、市、县惠民直达工程办公室负责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审核、监管、发布、数据导入、备份、传输、信息维护、财务核算等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相关站所负责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收集、录入、变更、初审等工作,向乡镇(街道)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基础信息。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收集、录入、变更、初审、发布、备份、数据传输和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必须严格使用由省、市、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定的用户名、密码和ip地址,严禁私自修改ip地址、用户名等网络系统设置。
第十九条对外提供信息由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上网信息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条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定期将惠民直达工程信息上传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在惠民直达工程信息平台直接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应定期通过“一线实”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惠民资金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年终结转凭证和相关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一线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