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第三十二条省、市、县(市、区)应建立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反映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
乡镇(街道)设立档案室,对本乡镇(街道)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分村(社区)分组进行登记,实行统一建档、集中管理。
村(社区)设置档案柜,将本村(社区)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采集齐全,分组分户建档,做到省、市、县(市、区)有库、乡有室、村有柜、户有档,建立分类科学、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的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定期更新,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从单位具体经办人员或村干中确定一名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监管信息员,负责收集、上报补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经核实无误后,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据此调整相关信息。同时,由县(市、区)负责及时将更新信息上报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上下信息统一,确保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省、市、县(市、区)层层签订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审核工作责任状,并定期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先进群众为补助对象审核工作义务监督员,对政策宣传、收入测算、对象评议、审核审批、张榜公示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设置举报箱,公开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半年一抽查、一年一普查的方式,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管理工作中的政策宣传、操作程序、动态管理到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是否利用村(居)民会议、惠民政策明白纸和民生工程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惠民政策;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收入测算、对象评议、审核审批和张榜公示;是否做到县有库、乡有室、村(社区)有柜、户有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分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