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不得低于法定代表数的三分之二。在正式评议前,村(社区)居委会向居民代表介绍参评补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并详细说明惠民政策规定可以享受惠民资金补助或不能享受资金补助的条件和标准,由与会代表进行评议确定。村(社区)要详细记录评议内容,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对于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直接评议确认的补助对象,可采取投票的方式确定。在投票表决时,从会议代表中选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和评议监督员。投票结束后,在评议监督员的监督下,当场统计确认惠民资金补助对象。
第五章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群众评议确定的补助对象或其他直接核实的补助对象,在7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在收到村、社区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申报材料逐一调查核实,并在7日内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主管部门收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及时召集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在7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在集中审批前,县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等部门应抽取一定比例的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确保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真实。
第六章张榜公示
第二十九条对群众评议确定的补助对象或由村(社区)直接核实的补助对象,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依据相关政策执行,对公示有异议的,村(社区)重新组织评议或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三十条乡镇(街道)对补助对象的审核结果,分别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依据相关政策执行,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派人深入村(社区)和组核实,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作为补助对象上报。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讲清政策,做好解释工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集中审批后,由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市、区)主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符合政策条件的,列入补助对象范围;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认真做好政策解答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发给有关证明,并列入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范围。
第七章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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