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包括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劳动力状况、家庭资产、农业特产品资源、其他资源、主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采集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信息时,必须深入村组、社区,逐户逐一调查,填写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不得缺项漏项。
第十四条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必须经补助对象签字认可。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一式三份,补助对象一份、村级存档一份、上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一份。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收到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后,负责及时录入微机,并上传县(市、区)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数据库。各县(市、区)负责将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信息分别上报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对象评定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根据惠民政策,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提出申请,请求享受惠民资金补助。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评定工作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村(社区)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实施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第十八条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评定必须严格遵循惠民政策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紧缩政策。
第十九条对按政策规定需要通过收入测算评定的,根据其家庭人口、劳动力状况、资源条件等因素综合测算其家庭收入,初步确认应补助对象。
在对收入进行测算时,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差异。同一地区间收入计算的依据和标准,应做到相对统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对不需要通过收入测算评定的,要准确把握政策,采取实地考察、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获取相关证明材料,做到手续齐全、确认有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通过收入测算初步确定的或政策规定其他需经群众评议确定的补助对象,应组织召开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认定后方可按政策规定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二十二条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评议会由补助对象所在地村或居民委员会组织,邀请义务监督员参加,乡镇(街道)联系村(社区)干部应到会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召开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评议会时,参会居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