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占有单位向区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以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
七、资产清查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 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八、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由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依法或提请区政府调解、裁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转入司法程序处理。
九、资产统计报告
(一)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依照规定做出统计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详细分析与说明。
十、监管考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办法和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区财政(国资)、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切实负责,按各自职能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