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水库、灌区工程的平安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平安管理依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平安,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依照《湖南省水法实施方法》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维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平安的活动。
第二章 水库管理
第七条 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维护范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维护水库平安和坚持水库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水库管理范围和维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按规定报经水库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铁路、公路,或者进行开矿、建厂等生产建设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库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九条 禁止围垦水库库区。
利用水库的库汊养鱼须经水库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影响水库的调蓄功能。
第十条 水库的调度运用应当根据建设水库的开发目标,处置好防洪与兴利、上游与下游、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并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情监测网点和配备通讯设施,做好气象、水文观测预报工作,提高预报的准确度。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设计确定的洪水规范和水库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水库防洪和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制定可能遭遇最大洪水时的防护措施,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变卦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的调度运用、以发电为主的水库的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调度运用或者以灌溉为主的水库的汛末水位及防汛、兴利的调度运用,必需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调度。
第十四条 水库闸门启闭须由水库管理单位专职人员严格依照调度命令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 水库设计供水范围外需从水库直接取水的必需经过技术论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取水单位与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