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试行方法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补收应当收取的非税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或者不履行职责。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非税收入项目。
(四)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
(八)违规发放、销毁财政票据的
(九)保管不善造成财政票据毁损、遗失的
(十)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财政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