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区(开发区)两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银行代收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非税收入。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非税收入应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征收、资金、票据及监督检查。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九条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征收;
(三)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
(五)其他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单、银行代收、财政管理、政府统筹”模式规范管理。分别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持执收单位开具的 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直接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
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集中汇缴是经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批准。将所收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并开具《 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执收单位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征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占用、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款项。
不得逃避缴纳义务。缴款义务人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第十三条符合退费条件的缴款义务人。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报经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