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廉租房管理规则
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和轮候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补交已核减的租金或者退出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公有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二)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应收回住房的
(五)承租人家庭收入已超过上年全市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标准的
(六)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的
(七)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
(二)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房产、民政、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