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牧业用地管理规定
,扰乱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办法,由 州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