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出租房管理试行制度
制执行,承租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住房。
第四十八条、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凡是本制度颁布之日后新建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均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对于已建成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也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管理办法
制执行,承租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住房。
第四十八条、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凡是本制度颁布之日后新建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均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对于已建成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也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