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报本单位,申请单位填写《 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单位的 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申请单位对申请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批;各县(市)和矿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四)配租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五章、配租管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确定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 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至5年。
第三十四条、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在当地政府的监管下,由单位自行组织。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第三十七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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