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经申请并符合贴息政策的政府可以适当给予贴息优惠。
第四章、保障对象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
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分配。
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均应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第二十七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八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六)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市城镇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
第三十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工作按照廉租住房的准入操作程序办理。持有《 市廉租住房保障证》家庭可以直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第三十一条、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住房保障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第三十二条、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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