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市级统计试行方法
费缴费基数核定额的0.05%和上年度实际新增一名参加失业保险人员3-5元标准核定经办机构征缴扩面专项经费,用于业务支出和工作人员奖励。各县(市)区参照市本级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征缴扩面专项经费标准。
第二十条、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市)区政府不得减少县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要按照专业化、复合型的要求,充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未涉及到问题,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省失业保险实施方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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