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接收国库缴存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接收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四)接收转移收入;
(五)上级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
(六)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基金;
(七)用于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支出;
(八)购买国家债券;
(九)向上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十)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它用途。
县(市)区财政专户接收的利息收入,转移收入每季终了5日内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每季末15日内,向市经办机构上报下季度“失业保险基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由市经办机构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款项划拨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县(市)区经办机构于 月 日前将当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明细报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审核后于 月 日前将支出款项从市支出户划拨到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四条、市及县(市)区失业保险支出户应留有不低于支付两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准备金。
第十五条、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科学预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结合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支出项目,科学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科学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三部门联合下达的征缴计划,会同财政、地方税务部门,依据县(市)区实际参保人数,工资水平及历年完成任务等指标,科学编制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三部门联合下达的计划是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计划,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敦促相关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参保及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足额列入预算并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市政府每年组织市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对县(市)区失业保险覆盖人数、失业保险费征缴等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而形成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资金弥补。
第十九条、为充分调动各级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积极性,确保失业保险费足额征缴入库,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失业保险覆盖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征缴收入和稽核等指标任务的依据上年度失业保险征缴收入和扩面的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地方税务部门和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扩面奖励经费,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经费按照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经费管理方法的通知〉 财预〔 〕94号)有关规定执行;市本级按上年度实际代征费款的0.4%上年度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