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的备案管理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出租单位的备案管理
1.根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安〔 〕119号)外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告知备案;在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5台以上)
4租赁企业人员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且与出租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4人/台;设备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5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2.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2 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3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4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二)安装拆卸单位市场准入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任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出借资质从事安装、拆卸活动。
(三)检验检测单位市场准入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出租、安装、拆卸、使用、报废、检验检测有关规定
(一)购置、出租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实行产权备案制度。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对因产权单位变更需要注销原备案证明的或者达到起重机械设备报废条件的现有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出租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方式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活动。
(二)安装、拆卸、使用
1.对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工程实行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前,要将相关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装、拆卸资料审核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报送告知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