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立即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四)依照规定获得督教工作有关补贴。
第八条督教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督政、督教、调研和其它活动,依法履行督教职责,撰写督导报告和调研报告;
(二)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参与制定文件,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三)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督教任职培训;
(四)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反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督教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未经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不得独自开展督导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兼职督教受督导室的委托在工作驻地或指定地区进行的分散、独立的督导活动,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督导室报告督导结果;
(二)实施督导工作时,督教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应予回避。
第十条市督教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解聘:
(一)不履行督教职责,一年内未参加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督导活动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督教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督教职务。
督教被解聘后,同级教育信息网站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告知单位。
第十一条组织管理
(一)督教的日常管理及工作由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督教本人的专长,组织督教参加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应每年不定期召开督教座谈会或咨询会,通报本级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三)督教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可根据督教参加督导和调研等活动的情况,给予适当的旅途、误餐补贴;
(四)督教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所聘督教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本人;
(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及督教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督教的工作,参加会议、参加督导活动、阅读文件等方面提供方便。督教开展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解决。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