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复核。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出让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处理;
(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同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三年内该企业不得参与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竞买,不得参与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限价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核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则,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