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房产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四)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为其建立市、区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录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五)公示。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申请人有投诉或对其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申购资格。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统计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总户数。符合条件的申购总户数低于或等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总套数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发给申购人《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总户数超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总套数的由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摇号确定申购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发给中号者《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从发放之日起3个月之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属于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限价商品住房申购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分配销售
第二十六条各区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房,主要由本区安排销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的房源,用于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购买人的配售。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直部门职工的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没有享受福利分房政策无住房或住房标准较低的国家机关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统筹分配的房源,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应单位应在两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并向开发企业交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分配。
第二十九条持《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家庭应在3个月内到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购买并办理购房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约定,向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三十二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
第三十三条已经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轮候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