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等)以及不超过10%利润、4%管理费为基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规则核定。配建项目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80%以下的标准掌握,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中约定执行。
以“定地价,拍房价”取得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限价商品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申购对象
第十五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需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且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市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家庭,离婚时间满三周年以上;
(二)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5年(含5年)内没有住房交易记录;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年本地人均年总收入的1.2倍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未成年)父母等。
第十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九条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票)存款、借出款等。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实行属地化销售,即城市区居民原则上只能购买户籍所在区范围内的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个区的只能选择在一个区购买。
第四章资格审核
第二十二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住房保障